在现代社会,民事法律知识对于每个人说都至关重要。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商业活动,民事法律知识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权利和责任,保护我们的利益。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民事法律知识大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个领域的知识。
民事法律的意思是就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目的在于发生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 而发生的由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财关系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华人民和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的组织。
民法的基本概念
定义
根据华人民和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关系。
与经济法的区别
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经营管理为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心所发生的财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的等的人身关系。
主体构成不同,民法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含义
民法是有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财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等主体之间的财关系.人身关系。
等主体之间的财关系
在民法,民法所调整的财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主体的地位是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等的财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主体之间的财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人和无籍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的一般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所指向的对象。种类包括其实总的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行为一种,但如果真的是如此则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故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人身权益权利 五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在悠久的古代文明史,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自夏至,调整奴隶社会的财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2.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时期的战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关于财所有和财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3.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人民的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华民时期,参议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规定办理,其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华民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民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民政府成立立法,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4.华人民和的民事立法
4.1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同纲领第3条规定华人民和必须取消帝主义家在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家的公财和合作社的财,保护工人农民资阶级和民族资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为工业。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华人民和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的指示华人民和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阶级财归于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关系,而且使有利于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民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力,为有计划地发展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华人民和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华人民和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正义。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
1804年法民法典,是一部最早最完备的资阶级社会的成文法律。它是仿效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体系编纂的,但将其诉讼法的内容分出,并把物法分成两部分。该法典分3编,即第1编人,第2编财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第3编取得财的各种方法。对法典的这种编纂体系,学者称之为法学阶梯体系或罗马法体系,采用者有荷兰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1896年德民法典的编纂仿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体系,并吸收了德普通法的内容,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 编,称为学说汇纂体系或德体系。在,华民时期的民法典即采用这种体系。瑞士民法典的体系原只分人格亲属继承及物权4编,对于债的部分则另行制订单行的债法。学者认为这种体系实为德体系的变体1911年债的部分并入民法典,成为第5编。此外,资本主义家民法的编纂,又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区别,前者是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专门用调整行纪仓储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等商事行为,采用的有法德日本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后者是把上述调整商事行为的规定放在民法典,或是另将某些调整商事行为的法规如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等订立单行法规,但它们被视为民法组成部分的民事特别法,采用的有瑞士泰和华民时期的立法。
大陆法系诸的成文法体系,摆脱了罗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法和民法不分的混杂状态,把调整简单商品生关系的规范改变成为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生关系的规范。这在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划分以及在法典的编纂上都有着明显的进步。
英美法系各没有民法典。英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都在普通法和衡法规定。普通法形成的民事规范主要是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事法等。衡法则主要包括不动法信托法公司法破法等。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又制订了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等。
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4.?走向动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动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以生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它否定了历史上存在过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在生和交换领域建立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互相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民法的主要任是,巩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统一的民经济计划指导下合理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积极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和财权见社会主义法。
历史上最早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苏联十月革命的物。苏联在1917~1918年期间,公布了一系列有化法令,将土地矿藏森林水流以及工厂银行交通邮电等资源和经济命脉收归有,形成了以家为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家所有制。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苏联又颁布了一系列集体化法令,在劳动人民自愿的前提下组成了集体农庄和其他集体经济,形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由以上两种生资料公有制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生的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主要是为了满足公民生活需要的消费资料。此外,社会主义家允许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而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存在。适应上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苏联规定了对家集体和个人私人不同种类的所有权1922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2条予以区别对待,并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在生和流通领域,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既给予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同时确认民经济计划对于民事活动的指导地位,以利于通过经济核算制实现经济计划。如重要物资的供应合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大规模的运输合同等,大部分都是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计划指令而签订的。在继承方面,公民所继承的财通常限于储蓄住宅以及其他生活资料,法定继承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家庭在经济上的消费职能,在同一继承顺序贯彻男女等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律等的原则。同时给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其遗的权利,但其遗嘱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人的必继份。
1.学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方法,对初学者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2.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律师在处理案件学者在分析案例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民法首先强调记忆。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在这样的运用,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能力。
现行民法体系
我在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和2002年分别进行过民法典制定的尝试,前三次由于我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搁浅,在2002年启动的民法典第四次编撰工作,采用了分编分章逐步制定的方法
按照民法体系划分
民法总则编民法通则1986及后的实施意见
物权编物权法2007担保法1995
债权编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释12
知识权编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1993修正专利法2008年修订
家庭关系编继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人格权编人格权法目前只有草案稿,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
涉外民事关系编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目前只有草案,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
20xx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华人民和民法典,并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由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实施,是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它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法定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为人用文字符号等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见的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往信件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规定采用。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除了用文字符号表达其意思外,还须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除具有证据效力外,还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两公司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接受货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可推定为乙公司有购买甲公司货物的意思。此时如果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即可推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编为您介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的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由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实施,是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看完这篇文章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三民法典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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